日本农地开垦卖出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96页(455字)
日本《农地法》规定,国家卖出未开垦土地的主要程序包括:(1)农林水产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依据政令规定,就每个地区制定土地出售分配计划。(2)对已制定土地出售分配计划的地区,都道府县知事必须公布土地的所在地、预定出售的土地种类及其面积。(3)符合法律规定的预购申请人,必须把省令规定的预购申请书经管辖预购申请人住所所在的市町村长,提交给该土地所辖地区的都道府县知事。(4)都道府县知事在听取都道府县农业开拓会议的意见后,从已提交预购申请书、并作为自耕农能够专心致力于农业的预购申请人中选定合适的人,发给他们省令规定的预售单。(5)发给预售单的人,必须依据省令规定,向该土地所属市町村农业委员会提交购买申请书。(6)农业委员会必须把按规定制成的文件转交给都道府县知事。(7)都道府县知事依据农业委员会转来文件制成出售通知书,并把该通知书及其副本分别发给购买人和农业委员会。该法还规定,出售土地期限届满后,都道府县知事必须立即检查售出土地情况,按规定买回售后的土地。
上一篇:韩国国有农地出售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