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河川费用负担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87页(404字)

韩国《河川法》第47条规定,关于河川的费用和由河川产生的收益范围,由总统令规定。第48条规定,关于河川的费用,除本法和其他法律有特别的规定外,关于直辖河川的费用为国库负担,关于地方河川的费用为该道的负担。第49条规定,建设部长官施行河川工事时,所需费用为国库的负担。第51条规定,应由国库负担的有关河川的费用,可根据总统令规定让该河川所在道和根据规定让应负担其费用的道负担其部分费用。第52条规定,道知事可让特别受益的市和郡负担应由该道负担的有关河川的部分费用。第53条规定:(1)建设部长官在因道知事施行的河川工事因维护河川而使其他道受益的情况下,可根据总统令规定让受益的其他道负担该河川工事和河川的维护所需的部分费用。(2)根据第1项规定,接到负担命令的道知事在有因该河川工事和河川的维护而特别受益的市和郡时,可让该市和郡负担其负担金的全部或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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