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交易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96页(727字)

新加坡《宪法》、《土地权属法》、《国有土地法》等法律对土地交易作出规定。内容包括:(1)私人保有的土地可以买卖,报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即可办理登记、发证手续。如购买者用于建设用地,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共同审查。如有违反行为,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发证手续。(2)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不准出卖,可定期出租土地使用权。(3)租用国有土地应按法律规定交付相应的土地租金,并应向国家按期缴纳一定数额比例的土地使用费。(4)国家土地局可发放三种使用权地契。第一种自由保有权地契,即私人一次交清地价后,保有永久使用权。第二种法定转让的永久使用权地契。1936年法律规定,得到这种地契者除在购买土地时一次交清地价外,每年还要向国家交纳地租,并受有关法律有关条款约束。该种地契地租应每30年调整一次。第三种为规定使用年限的土地租契,期限有999年、99年或30年,除购买土地时交清房价,每年还要缴纳地租,按不同用途确定不同的租额:用于建房土地,年租为地价的0.5%,商业工业用地年租为地价的1%。年租可按租期年限的1/3时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部分不超过现有年租的50%。目前,新加坡大部分国有土地是期限99年或30年租契。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者租到土地后,在规定租期内可自由转让,年期届满,政府即可收回土地,地上建筑物原则上无偿收归国家所有,由土地局负责管理,采用招标办法出让给新的使用者。到期后,如用地者继续使用土地,必须向政府申请,经批准,可获取一个规定年限的使用期。该土地应做出重新估价,按新价购买。另外,法律还对保证土地用于农业用途或居住用途、改变用途申报程序和违法处罚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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