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河川占用收费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87页(253字)
韩国《河川法》第33条规定:(1)管理厅可以向许可取得者征收流水和土地占用费,土石、砂砾等河川出产物的采取权及其他河川使用费。(2)在第1项之占用费的征收中,属直辖河川的情况,根据第16条规定,将维持管理其河川的道知事视为该河川的管理厅。(3)管理厅可以向违反规定未经许可占用或使用河川者,按不当利得金征收相当于该占用费的金额。(4)占用费等的金额和征收方法,由汉城特别市、釜山市和道的条例规定。第33条之2规定,管理厅可根据建设部令规定征收许可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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