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11页(794字)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之一。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所必须遵循的程序。所谓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于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依法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具有如下特点:①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必须以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处理作为前置程序。按照我国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公民对于选民资格有不同意见的,应先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公民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②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人与通常程序中的原告不同,它可以是与特定选民资格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也可以是与特定选民资格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只要对选民资格有不同意见,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的任何公民,都可以作为起诉人提起诉讼。③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时间有特殊的规定。起诉人必须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以保证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的实际意义。④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应当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并通知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及有关公民参加。这里的有关公民,是指案件涉及选民资格的公民。⑤选民资格案件不适用调解。因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由法律规定的,某一公民是否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否具有选民资格,只能依据法律的具体规定,不受个人意志的影响。⑥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实行合议制,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⑦人民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把判决书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以便于有选举权的公民在选举日到来时,能够行使庄严的权利,同时也防止没有选举权的公民窃取选举权,玷污神圣的选举活动。⑧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的规定;特别程序没有规定的,适用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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