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农业政策改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8页(800字)

南斯拉夫解放后,颁布大量农业调整、改革政策方面的法律、法令,如《土地改革和农垦法》(1945年)、《土地和房屋买卖法》(1954年)、《关于农业劳动者合作社的决定》(1954年)、《关于农业劳动者合作社的法令》(1958)、《关于农业合作社的基本法》(1965年)、《农业劳动者联合法》(1978年)等。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期,南政府开始对农业政策进行调整。1988年南通过《宪法修正案》,制定《企业法》,规定农业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一样,可以向企业化和市场经营方式过渡;个体劳动者(或农民)可自由组成各种农业合作社,保留生产资料私有权;允许个体劳动者(或农民)及其合作社在法律规定限度内雇工。1989年,南政府发布《经济政策措施纲领》,决定重新成立联邦农业部。提出要通过克服教条、排除封锁和鼓励私人的主动性和企业精神,发挥在农业生产、加工、手工业及家庭作坊等方面未被利用的生产潜力,放开农产品及食品流通新渠道。同年政府公布《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一揽子补充措施》,其中规定,个体农民购买农用机械、农用建筑材料,可减免流通税;可向购买土地和牲畜的个体农民发放抵押贷款,并允许个体农民直接从银行贷款;允许个体农民开办各种私人企业,外国人和暂时在国外就业的本国人可向个体农业经济投资;为保护本国农业生产和市场稳定,对某些农产品进口征收进口调节税;应通过修改有关法律,对买卖土地和改变农用土地用途等问题作出新的规定等。从1990年,南斯拉夫加快了农业私有化进程。1990年底起,塞尔维亚议会通过《承认权利的方式和条件以及根据农业土地基金和因未完成农产品收购义务而转为社会所有制的土地归还法》。1991年3月通过《将被没收的土地归还原主法》。该法规定,解放初期因建立农场和合作社而被没收的土地都要归还原主;由共和国农业部负责成立专门委员会具体实施土地归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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