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河川收费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86页(342字)

韩国《河川法》第4章关于河川的费用和收益中规定:(1)建设部长官根据本法规定施行河川工事时,所需费用由国库负担;亦可由河川所在道负担其部分费用;可由特别受益的道、市、郡负担部分费用。(2)公共团体和私人在进行与河川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轻微的维修工事时所需的费用,由该公共团体和私人负担;因履行本法规定而发生的义务所需的费用,由履行义务者负担。(3)建设部长官认为在河川管理上特殊需要时,可按总统令的规定,向道补助部分河川工程的费用。(4)河川费用的负担金,由建设部长官负担时为国库的收入;由道知事负担时为该道的收入。(5)地方自治团体应将由河川产生的负担金、占用费、使用费和因接受废川遗地转让而获得的收入金及其他收入,用于对河川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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