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风景河流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86页(343字)

美国1968发布《原始风景河流条例》。条例确立国家荒野风景河流体系,并规定扩大这一体系的办法。条例把河流划分为三类:荒野河流区,指没有拦蓄堤坝,除人行小路以外无法抵达,具有原始的无污染的流域或河岸线的河流河段;风景河流区,指无拦蓄堤坝,岸线或流域仍然处于原始状态,岸线尚未开发,一些地方已有道路的河流或河段;旅游河流区,指通过公路或铁路容易进入,河岸线已经有所开发,过去可能被拦蓄或改道的河流或河段。本条例规定,荒野河流体系的界限应由联邦机构或州政府确定。每英里河流一侧所包括的土地不能超过320英亩,经营部门为开发利用所购买的土地平均每英里范围内不可多于100英亩。条例发布后,许多州在内政部技术指导下,都完善了自己的荒野河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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