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48页(1355字)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见当事人的近亲属)也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第51条)。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司法实践中,通常由基层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执行。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有保证人制度和保证金制度两种形式,又称人保和财物保。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或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采取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第53条),否则不能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③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④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第5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解除取保候审,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第58条)。 (黄永)qubaohoushen juedingshu取保候审决定书(written decision to obtain a guarantor and await trial out of custody)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采用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是制式文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制作的取保候审决定书的格式彼此略有不同。取保候审决定书一般由首部、正文、尾部及附项构成。首部包括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文书名称及编号;正文应写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涉嫌或被控犯罪的性质、制作文书的法律依据、担保方式、执行机关及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规定。担保方式一项,如采取保证人取保的,应填写保证人姓名,采取财产保时,应写明保证金的数额,采取两种方式的,全部填上。取保候审决定书尾部应写明制作时间并加盖制作机关印章。取保候审决定书应向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布,并同时宣布《刑事诉讼法》第56条关于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事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签名并填写宣布的时间。宣布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审判,检察或公安人员也应在决定书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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