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水管理授权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30页(445字)
1998年南非《水法》规定:(1)水与森林部部长或某一主管机构可以书面方式委派适当人选作为完成本法规定职能的授权人。(2)授权人必须要有部或水主管机构签署或以他们的名义为他签署的委聘证书,证书内写明授权人职责的性质。(3)授权人可在适当的时间携带必要的人员、车辆、设备和器材进入或越过某地产范围,以便能够按照某项授权对用水情况进行线路考察。(4)在下述条件下,授权人可以携带必要的人力、车辆、设备和器材进入某一地产内:在向土地业主或占用者发出了适当通知以后;在取得了地主或土地占用者的同意后进入,目的是为了要对由某一水主管机构负责运行的国家水利工程进行清理、检查、维护、拆除或拆毁;承接某项水资源净化工程任务,以及水资源管理的清理、稳定和维护工程;查明水资源的适宜性,或水利工程建设地址的适宜性;完成为执行本法所需要做的工作;修建建筑物和暂时安装和操作一些设备以便对水资源进行观测工作并收集信息资料;在土地或占地上安置重型设备,时间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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