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业现代化资金助成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50页(384字)
日本于1961年11月10日颁布《农业现代化资金助成法》,1978年修订,由6条组成。该法规定:立法目的是,为使农业协同组合及其他机关中,以办理有关农业的融资为业者,顺利地办理对农业者等的长期低利的设备融资,由国家协助完善都道府县为实施利息补偿等所采取的措施,以此谋求农业者等的资金装备的高层次化,实现农业经营的现代化。该法规定,政府可在预算范围内,依政令规定,按都道府县与融资机关间的契约,向融资机关贷出的农业现代化资金的利息给予补贴所需的部分经费,给予补贴;政府在农林中央金库贷放农业现代化资金时,可在每一会计年度,与农林中央金库缔结有关该贷放的利息补贴契约;政府可在预算范围内,按政令规定,向都道府县补助其在实施农业现代化中所需的部分经费;都道府县出资的农业信用基金协会在解散时,应按规定向政府缴纳残余财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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