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种子查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92页(500字)

墨西哥《种子生产、鉴定和贸易法》规定,除刑法和其他法律上既定的惩罚外,下列情况将罚款5千至1万比索:(1)销售已经失去了本法规定的生产种质量和性状的种子,或未经主管当局批准的种子;(2)发放未贴本法及其规定要求的官方标签的生产种;(3)在生产、加工或出售的任何阶段中对生产种掺假;(4)所有在种子的质量、产地和发芽率,以及在履行种子生产、加工或贮存的技术规格上,欺骗全国种子生产、鉴定和贸易系统当局的行动;(5)伪造种子的标签、产地证书和质量证书,或伪造关于种子研究、审定、登记、检验、鉴定、生产、加工、运送、分配、贸易、进口和出口活动的任何证件;(6)使用上一款所说的伪造证件;(7)违反广告宣传条款的规定。该法还规定,农牧部和全国农业信贷系统机构的官员,如未获得表明其身份的特殊批准书,而私自从事种子的生产、加工和贸易,则对他们罚款1千至5千比索,并撤销其职务。与本法规定相违背,而又不明确是否受本法及其规定惩罚的一切行动,将被罚款50至5千比索。重犯者罚款100至1万比索或多至36小时拘留。如执法当局认为是轻度违法,则对违法者予以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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