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65页(399字)

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事项的公证业务人员。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称助理公证员,由直辖市、县、市人民政府依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任免;《公证员职务执行条例》颁布后,改称公证员助理。在中国,公证员助理的任职条件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高等法律专业毕业生或中等法律学校毕业生,见习1年期满,经考试合格,初步掌握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基本了解公证程序,能办理公证业务中的有关事务性工作。公证员的岗位职责是: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代写公证的有关材料,收发、管理、发送文件和公证文书,整理、装订和保管公证案卷;接待公证申请人,审核当事人的资格和所提交的材料,制作谈话笔录;协助公证员调查、取证;负责证后回访、立案归档等辅助性工作。公证员助理不得以公证员助理的名义出证,在特殊情况下,公证员助理不得不出公证书时,得以代理公证员的名义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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