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种子执法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91页(335字)

墨西哥《种子生产、鉴定和贸易法》规定,当在本法保护下进行活动的生产者、加工者、仓库保管员、分配员、商人、进口者和出口商不履行本法及其规定的要求时,鉴于情况紧急或就其性质而论,当局认为给予某种惩罚还是不足时,则可随即暂时地或永久地封闭违法者的机构或设施,或随即保护与上述活动有关的种子田或种子。本法规定,因违法而受惩罚,将按如下地区划分执行:(1)在各州的违法者由农牧部派驻各州的总代表执行惩罚;(2)在联邦区的违法者由农业总局局长执行惩罚。如若不服,违法者将享有从通知之日起5天内,在复审阶段和预先保障法律规定内的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向农牧部长提出上诉。给予违法者15天时间来提出证据和作出辩护词。对上诉应予以立即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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