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粮食监督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43页(463字)

关于对粮食买卖业者和加工业者的法律监督,韩国1963年《粮食管理法》规定:(1)为了调节粮食的供应和确保流通秩序,农水产部长官在认为特别必要时,可对粮食买卖业者规定期限和区域,并依据总统令的规定,在不损害粮食生产者——农民利益的范围内,作出限制消费者以外的买卖对象、限制交易的容量、公布销售价格及最高限价、申报库存量、限制精加工度及禁止再加工、粮食买卖登记、细粮与杂粮混合或附加销售、限制设置设施、限制交易包装规格等有关规定;(2)为改善粮食加工方法,保障加工产品的质量及灵活的流通,防止加工过程中发生的损耗和节约粮食,农水产部长官在认为必要时,可与主务部长官协商规定粮食加工者的期限和地域,并依据总统令的规定,下达有关加工设施改善、不同加工品种的粮食原料使用的限制、加工数额和加工方法及产品规格的限制、流通粮食再加工的禁止、包装规格、包装材料及包装方法的限制、加工产品的标记附加等命令;(3)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粮食或粮食加工产品,农水产部长官可以规定出售方法,并令其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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