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奶制品理事会职能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43页(736字)
《国际奶制品协议》第4条国际奶制品理事会的职能及本协议的参加国之间的合作中规定:(1)理事会要召开会议以便完成下列任务:①在秘书处根据参加国依照本协议第3条提供的文件所编写的情况报告的基础上以及在因执行本协议第6条的有关议定书所获得的资料和理事会掌握的其他资料的基础上,对世界奶制品市场现状和前景进行估价;②审议本协议的执行情况。(2)依照本条第1款①项对世界市场状况和前景进行估价后,如果理事会发现产生影响或可能影响全部或一项或多项国际奶制品贸易的严重的市场不平衡或有产生这种不平衡的可能性时,理事会将着手找出可能解决问题的措施,供各国政府研究,但要兼顾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3)本条第2款所涉及的措施包括有助于改善世界市场的总的状况的中短期或长期的措施,这要看理事会认为本款所述的状况是暂时的或长期的而定。(4)根据本条第2款、第3款研究可能采取的措施时,要充分考虑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的、更优惠的待遇,而这种待遇是可行的和合适的。(5)特别为了本条第2款所述的同样的目的,任何参加国都可以在理事会上提出影响到本协议的任何问题。各参加国必须就影响本协议的该问题,迅速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6)倘若此问题影响到附于本协议的议定书的具体条款的执行,任何参加国认为其贸易利益正遭受严重的威胁而且未能与其他参加国或有关的参加国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时,它可以要求依照本协议第7条第2款(1)项设立的有关议定书的委员会的主席,召开委员会的紧急特别会议,以便尽快(如有要求,在4天这内)决定应付局势的措施。倘若问题得不到满意的解决,应有关议定书委员会的请求,理事会必须在不迟于15天的时间内开会研究该问题,以便能达成满意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