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农业保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80页(1042字)
南斯拉夫伊伏丁那自治省议会1977年6月20日公布《关于伊伏丁那农业劳动者退休和残废保险自治利益共同体的法令》。法令由共同体的成立、共同体内的关系、共同体大会、自治监督、劳动共同体、共同体的资金、共同体合作、共同体与社会政治共同体的关系、过渡条款和结束条款等9个部分组成,共32条。主要规定:(1)所有用个人所有的劳动资料劳动而年满15周岁的农业劳动者都是共同体的成员;共同体建立在伊伏丁那社会主义自治省区域内。(2)共同体成员确定对共同体的共同义务和单独义务,在互助的原则上为实现法律规定的对退休金基本部分的权利和保证老年户健康的权利,以及为实现共同体一般自治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而保证提供资金;共同体内的关系,由共同体自治协议和其他一般自治文件加以规定。(3)共同体大会设有农业劳动者委员会和农业劳动者保障老年户农业劳动者权利委员会;农业劳动者委员会是由得到退休和残废保险的共同体成员的代表和退休金享受者组成;农业劳动者保障老年户农业劳动者权利委员会是由共同体成员的代表和获得退休金权利的老年户共同体成员的代表组成。共同体章程由伊伏丁那社会主义自治省议会确认。共同体大会将某些职能委托给自己的执行机构,其成员由共同体大会的代表从自己的成员中选举产生。(4)在共同体内组成自治监督机构;共同体设秘书,即是该机构的领导人。(5)为从事行政业务,辅助性业务及类似的事务,共同体可设立劳动共同体。(6)共同体的资金由以下部分形成:共同体成员来自农业劳动的个人收入捐款;享有退休和残废保险的农业劳动者通过捐款联合起来的资金;根据获得退休金权利的老年户农业劳动者的土地、劳动资料和其他资料转为社会所有而形成的资金;自治省按特殊费用拨付给共同体作为农业劳动者退休的开办基金的资金。(7)为了推动农业劳动者的退休和残废保险事业,共同体和基层共同体同有关的自治利益共同体及其基层共同体,同联合劳动组织、社会政治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进行合作。(8)共同体大会未制定其工作规划、资金保证方式或其他重要问题的决定,由伊伏丁那社会主义自治省议会作出临时解决问题决定;应社会政治共同体议会及其执行机构或主管退休和残废保险事务的管理机构的要求,共同体、基层共同体及其服务机构应该提供有关自己的工作和保险方面现状的资料,并使他们能查阅文件。(9)共同体开始工作的筹备,由创建委员会进行;创建委员会由伊伏丁那劳动人民社会主义联盟的自治省组织机构组织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