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16页(1500字)

毒物进入有机体内,发生毒性作用,使组织细胞、生理功能遭受损害甚至危及生命,造成死亡的过程。中毒可由达到中毒剂量的毒物引起,也可由超过生理耐受量的食物或超过极限量的药物引起。中毒可表现为局部症状,也可表现为全身症状。由于中毒而造成机体新陈代谢中止,生命运动停止的现象称为中毒死亡。

根据毒物在体内产生中毒症状的快慢和症状发作的缓急可分为急性中毒、亚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急性中毒是指大量毒物在短时间内侵入人体或动物体,或少量极毒物质侵入生物体后,在几分钟或数小时内产生明显的中毒症状甚至死亡的现象。例如,成人一次服用氰化钾0.05~0.25克即可在5分钟内迅速死亡;成人一次口服30毫升50%浓度的敌敌畏乳油,约在2小时内出现恶心、呕吐、大汗及抽搐等中毒症状,重度中毒者一般在1~4小时内死亡。慢性中毒是指少量毒物经常逐渐地侵入人或动物机体,由于毒物的蓄积或反复作用,从第一次接触经数周、数月或数年后才逐渐出现中毒症状或死亡的现象。例如空气中铅的浓度达到0.05毫克/立方米时,长期接触几个月或几年后可发生中毒症状。慢性中毒往往早期中毒症状不明显,易被忽视。亚急性中毒是介于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之间的一种中毒现象,亦称“短期中毒”。例如当饮用水中砷含量为1.55毫克/升或铅含量为0.3毫克/升时,经一段时间的饮用,可导致人或动物发生亚急性中毒。严格区分亚急性中毒是比较困难的。法庭毒物学中不经常应用这一名词。毒理学中应用较多。毒理学中常将动物和人多次反复染毒,于3个月至2年之间出现中毒症状称为亚急性中毒。

常见的中毒有职业中毒、食物中毒、药物中毒和农药中毒等。职业中毒也叫“工业中毒”,指人类因从事接触有毒化合物的工作,毒物与人体作用,破坏机体正常生理功能,引起功能性或器质性病变或危及生命的现象。引起工业中毒的原因较多,主要有以下几种:①意外事故,如毒气毒液容器爆炸、外泄、高聚物燃烧释放有毒烟气等。②生产环境污染,如含有毒蒸汽烟雾、粉尘等。③安全防护不够,生产者处于含毒量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环境中工作,或个人违反操作防护规定等。④长期接触有毒物,如生产有毒农药,分析人员长期接触有毒试剂等。

食物中毒也叫“食品中毒”或“饮食中毒”,指因进食或误食含有毒化合物的食品而引起的中毒反应。食品中毒多系急性中毒,特点是突然发生,中毒多为群体,中毒症状彼此相同,发病时间集中,有共同饮食史等。常见的食品中毒有:①微生物污染食物中毒;②食用有毒动植物中毒;③化学有毒物污染食物中毒;④食物投毒。

药物中毒是由于用药不当引起的中毒。常见的药物急性中毒有两个原因:①服用超过正常剂量的药物;②用错药物及服用不合格或变质的药物。农药中毒是由防治农林作物病虫害的药剂所引起的中毒。农药皆具有不同程度的毒性,使用、保管不当会造成人畜中毒。药物和农药常被用于自杀和他杀。

中毒实验是用来观察和检验毒物对活体动物毒性的实验,可分三种:①毒理学动物实验,用动物中毒实验阐述毒物的毒性、作用机理、剂量与中毒反应的关系等。②动物中毒实验,将已知毒物与动物接触,观察中毒症状、尸体解剖病变及体内的毒物分析。③毒物的动物检验,借助动物对毒物的特殊选择表现(中毒症状)和毒性来鉴定毒物的中毒,例如因士的宁中毒的青蛙前肢环抱,后肢伸直的强直痉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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