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38年农作物保险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80页(281字)
美国农业1934年、1936年发生两次严重旱灾,受灾耕地面积达80%以上,农业生产遭到极大破坏,迫使政府为恢复和振兴农业,开始建立农业保险制度。1938年国会通过联邦作物保险法律,中央政府和各州成立了联邦作物保险公司,经营农作物保险。根据法律规定,联邦实行农作物保险计划;取得农作物保险者应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申请者必须是参加土壤保护计划的生产者;农作物保险的作物品种可限于小麦;保险范围限制在配额限量之内的耕地和经批准用于农业的耕地。法律还规定,由政府向农场主预付土壤保护补贴,用以保证农场主有能力支付保险费。
上一篇:加拿大农作物保险立法
下一篇:南斯拉夫农业保险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