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农作物保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80页(361字)

加拿大农作物保险始于20世纪初期。1959年颁布《农作物保险法》,后经多次修订。该法律规定,联邦和省政府都应制定农作物保险计划。如果省政府承担行政开支的50%和保费的25%,则联邦政府也负责行政开支的50%和保费的25%;如果省政府承担行政开支的100%,则联邦政府承担保费的50%。根据法律规定,加拿大农作物保险由联邦政府和各省政府联合管理,各省政府负责本省农作物保险的经营。农作物保险实行自愿的原则。费率厘定以过去的损失率为依据,因时、因地、因险种、因标的确定标准。联邦政府与省政府实行保险分摊,分摊方式为贷款和分保,分保条件是:各省从每年收入的保费中拿出一部分存入联邦再保险基金;省政府保险收入不足以赔付当年灾损时,联邦政府负责不足部分的75%,省政府自负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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