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农业信用合作社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97页(447字)
德国农业信用合作社已有百年历史。《联邦合作法》是管理农业信用合作社的主要法律依据。1974年《联邦合作法》修改前,合作社实行的经营准则是:社员以务农者为限,而且是互相熟悉、互相信任的人;加入合作社需交纳股金,股金利息率与普通利息率相同;信用合作社的红利及公积金不得分配;社员向合作社借款,必须用于生产;合作社的事务由社员义务办理;共同隶属于合作银行系统等。1974年修改后的《联邦合作社》规定,信用合作社原则上可以经营各种银行业务,其业务对象除其成员外,尚可与其他金融组织、非成员性工商企业、其他个人甚至政府提供各种信用服务。1989年《联邦合作法》再次修改后规定,信用合作社是促进社员经济发展,可以提供各种信贷业务和处理成员间及成员与其他组织间的金融业务的银行性金融机构,业务范围不限于合作社的社员。新的合作社法律的颁布,促进了德国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的快速发展。到80年代末,农村信用合作系统为客户提供的贷款占联邦德国各银行贷款总额的23%。
上一篇:德国农业合作社公积金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