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73页(529字)

实行三级三审制度的某些国家,当事人不服第二审法院的判决,依法要求第三个审级的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谓之上告。比如,日本设有简易、地方、高级、最高裁判厅(即法院),实行三级三审制。当事人不服地方裁判所的二审判决,可以依法向高等裁判所提出上告;当事人不服高等裁判所的判决,可以依法向最高裁判所提出上告。此外,根据越权上告的规定,当事人不服简易裁判所的一审判决,可以依法直接向高等裁判所提出上告;当事人不服地方裁判所的一审判决,可以依法直接向最高裁判所提出上告。对地方级裁判所作出的关于假扣押和假执行(见假执行之宣告)的判决,当事人不得提出上告。但是,假扣押和假执行的判决,是地方裁判所作为二审判决作出的,或者是高等裁判所作为一审、二审判决作出的,有违背宪法或者对宪法解释有错误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最高裁判所提出特别上告。高等裁判所作为上告审所作的终局判决,有违背宪法或者对宪法解释有错误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最高裁判所提出再上告。当事人提出上告的理由,只能是:判决违背宪法或者对宪法解释有错误(亦是特别上告和再上告之理由);因明显违背法令,使判决受到影响的事项;判决是在不符合或者违背程序法有关规定的情形下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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