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00页(1836字)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之一。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有广狭二义。执行监督这一概念中的“执行”是广义的,不仅指人民法院将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交付执行和在执行过程中变更执行(为减刑、假释)的活动,而且包括监狱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的活动。执行监督的任务是保证刑罚和法律规定的监管和教育改造罪犯的方针、政策和制度的正确执行和严格遵守,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监管改造秩序,促进文明管理和提高改造质量,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以减少和预防犯罪。执行监督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人民检察院执行监督的具体监督内容应根据判决、裁定的种类和不同的执行程序确定。对宣告被告人无罪或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主要监督在押的被告人是否被立即释放。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主要监督:①交付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是否接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和是否在法定的期限内交付执行;②被交付执行死刑的罪犯是否为《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的停止执行的情形,如果发现具有法定停止执行的情形,应建议人民法院停止执行;③因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恢复执行的,是否接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是否合法;⑤临场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是否严格履行法定的执行程序;⑥执行死刑后,罪犯是否确已死亡。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主要监督:①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的,是否依法减刑;②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是否依法追究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判决,主要监督:①人民法院交付执行和执行机关收押罪犯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有关的法律文书是否齐备;②执行的机关和场所是否合法(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由监狱执行,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余刑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拘役由公安机关执行);③执行机关对罪犯的管理、惩罚和教育改造活动是否合法;④罪犯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是否受到侵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是否得到及时处理;⑤对罪犯在服刑期间犯罪的,是否依法追究;⑥罪犯服刑期满,是否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对判处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主要监督:①对罪犯的监督考察措施是否落实;②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是否依法处理;③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期满,是否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恢复政治权利。

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是在执行过程中对刑罚实际执行的刑期和执行方法的变更。人民检察院对执行变更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主要内容是:①罪犯是否具备法定的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②减刑、假释的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批准是否遵守法定的程序,有关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备;③对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管理和监督措施是否落实;④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或者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是否及时收监;⑤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是否依法处理。

人民检察院对于执行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分别情况采取纠正违法的措施:①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可用口头方式向执行人员或执行机关的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②对于情节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报检察长批准后,向执行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违法的意见不被接受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处理。③对于监狱管理人员的犯罪案件,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侦查;不属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应当通知有管辖权的机关立案侦查。④对于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应当通知监狱立案侦查。⑤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在接到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通知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要求重新核查。⑥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要求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⑦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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