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44页(549字)

行政诉讼中申请执行的一种方式,它与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同为申请执行方式的组成部分。在行政诉讼中,执行程序开始的方式包括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两种。而申请执行又分为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执行两种不同情况。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只限于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和裁定书,比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的范围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必须有执行的根据。即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性。②必须是行政机关逾期拒绝履行行政判决书、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③必须遵守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3个月,从法律文书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该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时,除有正当理由外,不予执行。④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作出行政判决书、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⑤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和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和具体内容,以及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有关情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