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44页(992字)

行政执行程序开始的一种方式,与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相对应。它也称行政强制执行,属于行政法研究的范畴。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和行政机关的决定,行政机关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由自己依法强制执行。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不仅拥有申请执行权,自己也拥有执行权。行政机关依法执行的法律文书,既包括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和裁定,也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所谓“依法”,是指依照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行政强制执行法,授予有关行政机关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规定散见于诸多的行政法律、法规之中。在不同的行政管理领域,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的执行权是不相同的。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和行政决定,应符合以下条件:①必须有执行的根据,即行政判决、裁定和行政决定已经生效,并具有执行的内容。②行政管理相对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③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执行事项依法享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和手段。目前,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拥有强制执行的手段,只有一部分行政机关拥有强制执行手段。如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拥有强制划拨权;公安机关拥有罚款、拘留权;海关拥有没收保证金、变价抵缴权;卫生行政部门拥有食品、药品、疫病控制权等等。

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分为直接强制执行措施和间接强制执行措施两类。直接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三种:一是对人的强制执行措施。如强行拘留、海关扣留、强行传唤、收容审查、强制治疗、强制戒毒、强制检查、强制征集等等。二是对行为的强制执行措施。如强制履行、强制退还、强制拆除、强制收税、强制检定、强制保险、强制许可、强制清除、强制限价出售、强制禁止销售、强制铲除等等。三是对财物的强制执行措施。如强制划拨、查封、扣押及拍卖变卖财产、强制销毁、强制扣缴、强制收购、强制扣留、强制扣除资产及财物抵押、贬值收购等等。间接强制执行分为两种:一是代执行。即当相对人所拒绝履行的义务为可代替的行为时,行政机关可以让他人代为完成该项行为,而由相对人负担所产生的费用。二是执行罚。即当相对人拒绝履行的义务为不可代替的行为时,行政机关可以对相对人给予金钱处罚,如按日处以罚款、加征滞纳金等,以迫使其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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