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44页(809字)

行政诉讼执行程序开始的方式之一,与行政机关依法执行相对应。在行政诉讼执行程序中,行政机关依法作为享有执行权的主体,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及行政决定,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由自己依法强制执行。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二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必须有执行的法律文书依据,即有发生法律效力并有执行内容的行政判决、裁定和行政决定。②必须是行政管理相对人逾期拒绝履行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③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的,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向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基层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④必须遵守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的期限为3个月。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该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不予执行。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⑤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和有效的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和具体内容,以及被申请人的有关情况。所谓有效的执行根据,一是指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发生法律效力;二是指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具有执行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作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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