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57页(2345字)

目前在我国台湾地区适用的刑事诉讼法规。1935年1月1日南京国民党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并于同年7月1日施行。后于1945年以及台湾当局于1967年、1968年、1982年、1990年多次修订沿用。该法由9编,共512条组成,分别是:总则、第一审、上诉、抗告、再审、非常上诉、简易程序、执行、附带民事诉讼。从法律形式上看,台湾刑事诉讼法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但同时又具备英美法系的某些特征。台湾刑事诉讼法遵循审检分立、不告不理、实质真实、自由心证、公开审判、直接、言词辩论等原则。该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总则 对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法院的管辖、回避制度、辩护制度、强制处分措施、证据制度等,作了具体的或原则性的规定。其中较为重要的规定有:①实施刑事诉讼程序的公务员,就该管辖案件,应于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并注意。被告可以请求前项公务员为有利于己之必要处分。②检察官、自诉人及被告人均为刑事诉讼之当事人。③被告人可以随时选任辩护人;罪行较重的案件,被告人未经选任辩护人的,指定公设辩护人为其辩护;对某些罪行较重的案件,还采用强制辩护制度。④刑事诉讼中对人的强制处分包括:传唤、拘提、通缉、逮捕、羁押;对物的强制处分包括搜索和扣押。⑤无证据不得推定犯罪事实;证据的证明力由法院自由判断,被告人自白,非出于强暴、胁迫、利诱、欺诈、违法羁押或者其他不正当之方法,且与事实相符者,才能作为证据;证人的个人意见或推测之词,不得作为证据;被告的自白,不得作为有罪判决的惟一证据。

侦查 是侦查机关调查人犯及搜集一切犯罪证据,以决定有无犯罪嫌疑及应否提起公诉的准备程序。检察官是侦查犯罪的主体机关,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是侦查犯罪的辅助机关。检察官因告诉、告发、自首、请求或其他事由,得知有犯罪嫌疑,应立即开始侦查。实施侦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传讯被告人。侦查以不公开为原则,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可在检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讯问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时在场。检察官实施侦查,必要时可请有关机关或军民协助。

起诉 采取国家追诉主义与私人追诉主义相结合的做法。检察官依侦查所得之证据,足认被告有犯罪嫌疑者,应提起公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诉。原则上,所有的刑事案件,不论其犯罪性质与罪行轻重,检察官都可以提起公诉,自诉人也都可以提起自诉。对于公诉案件,奉行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起诉便宜主义为辅的原则。检察官起诉时,应将卷宗及物证一并交送法院。

第一审审判 法院于审判期日前,应先实施准备程序,包括指定受命法官、补正诉讼行为的法定程式、指定辩护人、调查证据、传唤被告或其代理人、通告检察官、辩护人、辅助人等。法庭审判程序如下:①朗读案由与开始审判期日;②向被告讯问;③检察官陈述起诉之要旨;④就被诉事实讯问被告;⑤调查证据;⑥辩论;⑦被告最后之陈述;⑧宣告辩论终结并定期宣判。轻微犯罪案件,依被告在侦查中的自白或其他现存证据,已足以认定其犯罪事实的,由检察官提出申请,第一审法院可依简易程序处刑。简易判决应科之刑为拘役、罚金。

上诉和抗告 由于审判采用三级三审制,因此,上诉分为第二审上诉和第三审上诉。关于上诉权的规定大致如下:①诉讼的当事人享有上诉权;②被告的法定代理人、配偶,可为被告的利益,独立上诉;③被告原审之代理人或辩护人,在不与被告明示的意思相反的情况下,也可提出上诉;④自诉案件中的检察官可以独立提出上诉;⑤告诉人或被害人可请求检察官上诉;⑥宣告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案件,应当依职权移送上诉。上诉人对未确定之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不服,均可提出上诉。原审法院接受上诉书状后,除有应裁定驳回之情形外,应当迅速将该案卷及证物送交第二审法院。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基本适用第一审审判的规定,但法庭调查仅限于上诉部分。上诉权人不服高等法院未确定的第二审或第一审判决,可以违背法令为理由,上诉至最高法院,请求以判决撤销或变更。第三审为法律审,以不经辩论书面审理为原则,并且不适用强制辩护的规定。第二审判决和第三审判决均有两种:①驳回上诉;②撤销原判决而自为判决或发回原审法院更审。

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及其他非当事人不服原审法院或地方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所作出未确定之裁定,可以请求直接上级法院或管辖第二审之地方法院合议庭以裁定形式予以撤销或变更。抗告期间一般为5日。抗告原则上无停止执行裁判之效力。

再审和非常上诉 检察官、受判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自诉人等对于确定之判决,可以认定事实不当为由,请求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申请再审分为为受判决人利益申请再审和为受判决人之不利益申请再审,二者的条件和期间不同。申请再审,无停止刑罚执行之效力。开始再审之裁定确定后,法院应依其审级之通常程序,重新审判。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对于已确定之判决,可以违反法令为理由,请求最高法院予以撤销或变更。审判非常上诉案件,不须经言词辩论。最高法院如认为非常上诉有理,应分别作出以下判决:①原判决违背法令的,将其违背法令的部分撤销。如原判决对于被告并无不利,仅将原判决违背法令之部分撤销即可,不必另行判决;如判决对于被告不利,应就该案件另行判决。②诉讼程序违反法令的,经提起非常上诉后,应撤销其违背法令部分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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