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农业合作社公积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97页(179字)

德国《农业商品生产和服务行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4章中规定,农业合作社理事会和监委会联席会议应决议确定,每年从纯利润中至少拨款10%至20%作为其他公积金。还规定,理事会和监委会应共同决议应用其公积金事宜。这笔公积金是从每年纯利润中至少拨款其10%至20%以至相当于合作社预算偿付款至少35%的款项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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