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农业合作社储备金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97页(219字)
德国《农业商品生产和服务行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4章中规定:(1)法律规定的合作社储备金不仅为了支付年终结算亏损。(2)只要储备金尚未达到年终结算的10%,就一直要从每年纯利润中至少拨款10%至20%作储备金。(3)只要储备金尚未达到年终结算的10%,就一直要从每年纯利润中至少拨款10%以及相当于合作社预计偿付款至少5%的款项作为储备金。(4)有关法律储备金事宜由全体社员大会决定。
上一篇:德国农业合作社利润分配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