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51页(747字)

法院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指导和控制的权力,它是民事审判权的相关权力之一。体现了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地位及其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关系。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它在民事诉讼中居于主导性地位,对民事诉讼的进行和进程的推进起着决定性作用,即人民法院享有诉讼指挥权。具体表现为:①决定案件的受理。民事诉讼是以不告不理为原则的,但仅有当事人起诉的行为并不能引起民事诉讼,起诉行为只有得到法院依法确认,即对起诉决定受理后才能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也只有法院决定受理案件,诉讼程序才有推进的可能。②确定有关诉讼参加人参加诉讼。正确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确保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和纠纷的彻底解决。在具体诉讼中,人民法院行使诉讼指挥权的具体行为有:通知被告应诉和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答辩状;确定诉讼中的第三人并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与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商定诉讼代表人并确定参加诉讼的诉讼代表人;更换当事人。③指挥诉讼程序按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以保证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具体行为有:决定案件是否公开审理;确定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并按法定期限通知当事人和进行公告;决定在开庭过程中的休庭和继续开庭;主持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④指挥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以保证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和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体行为有:告知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对当事人的有关诉讼活动的期限予以指定。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诉讼指挥权不同,决定了法院在诉讼中地位的不同,因而也导致了不同诉讼模式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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