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业机械化事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13页(495字)
通过农业机械的生产、普及、利用、技术训练、事后服务、安全管理和调查研究等,使农业生产技术高度化,谋求农业结构改善的事业。韩国1978年《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有关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措施的规定,主要包括:(1)对欲购入农业机械或为其利用而购置附属设备者所需全部或部分资金,政府可给予支援;(2)农水产部长官编制并公布农业机械化基本计划、年度执行计划;(3)为促进农业机械的生产和普及,在必要时,农水产部长官须将适合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农业机械确定为普及机种;(4)为确保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所需财源,政府设置促进农业机械化基金,由农水产部长官管理,基金经营管理有关事项,由总统令决定;(5)农水产部长官由于灾害对策需要,认为需要调整农业机械供求关系时,可依法下达普及机种的制造、销售指示,可依法指定其最高价格;(6)必要时,政府可支援共同利用事业的实施者,为其提供购入农业机械、设置附属设施和经营管理所需要的全部或部分经费;(7)生产的普及机种农业机械,须接受农水产部长官的检查。进口的,可按规定部分或全部免检;(8)按规定健全事后服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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