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种子扶持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07页(652字)

俄罗斯1993年《联邦种子法》第2章国家对种子生产、加工的支持中规定:(1)国家每年拨款给国家级科研项目及试验规划,用于粮食、豆类、油用等农作物种子的生产、贮藏、加工及其他应用技术的研究;国家承担生产一吨栽培种并出售作为联邦或地方种子储备的,国家补贴所用费用的1/3,生产一吨原种国家补贴所用费用的一半;补贴种子生产者购买种子联合收割机支出的50%;分别给予种子生产者、收购种子企业用于建设、修复种子干燥、加工、贮藏技术设备、设施费用的50%和30%;考虑到各个地区的特殊性,国家补贴生产种子费用的原则由联邦政府确定;国家用于支持种子生产与加工的支出列为国家财政预算的一个专项。(2)种子生产者根据全国性订户与地区订户的商定价格及种子市场行情出售种子;每年1月-2月,联邦政府通过与所属各共和国、自治州、自治区、边疆区的地方政府及代表种子生产与需求者利益的社会团体协商,并参考世界市场价格,确定种子的最低收购价格;联邦政府及所属共和国、自治州、自治区、边疆区的地方政府按种子最低收购价格订购种子时,应预付种子生产者不低于40%的种子款;为给种子生产者更多的信贷,国家组织与支持种子保险制度,种子保险参照联邦保险法,种子生产者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保险。(3)国家保障对种子生产者出售的种子及其加工品的收购,特别是用于儿童营养品生产的原种;联邦政府及所属共和国、自治州、自治区、边疆区政府可以制定物质刺激补充政策,吸引种子生产者出售其产品作为相应的种子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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