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种子基金收支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07页(324字)
韩国《主要农作物种子法施行令》规定:(1)种子基金出纳命令官拟征收基金的收入金时,须调查决定征收额,告知应纳者缴纳。(2)接到缴纳告知书者,须将应纳金纳入韩国银行的种子基金账户。(3)基金出纳命令官拟支出基金时,须将有关支出原因行为的文件送交基金出纳公务员。(4)基金出纳公务员拟支出基金时,须发行以往来行为支付人的支票。(5)基金出纳命令官发生支出原因行为后由于无法避免的事由在该会计年度之内无法支出的资金,可转入下一年度执行。(6)农水产部长官须按基金运用计划将支出限额分配给基金出纳公务员,并通知财务部长官和韩国银行总裁;财务部长官参酌基金收入情况认为必要时,可采取旨在限制基金支出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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