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种子基金出纳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07页(321字)
韩国《主要农作物种子法》规定,农水产部长官为履行种子基金收入与支出的事务,可在所属公务员中任免基金出纳命令官和基金出纳的公务员。《主要农作物种子法施行令》中规定,农水产部长官认为在种子基金的运用上必要时,为使人代理基金出纳命令官或基金出纳公务员的全部事务,或分理其一部分事务,可在地方自治团体设代理基金出纳命令官、代理基金出纳公务员、分理基金出纳命令官及分理基金出纳公务员;基金出纳命令官担当基金运用发生的契约及其他作为经费支出原因的行为的有关基金收入金征收的业务;基金出纳公务员担当基金运用中发生的支出业务和保管金及有价证券的出纳业务;基金出纳公务员须将韩国银行指定为其发行支票的支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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