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现代土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21页(472字)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在1949年制定《联邦基本法》基础上,制定、修订一整套土地管理方面的联邦法律和地方法律,主要有:(1)地籍管理方面,黑森州于1956年7月3日制定《地籍法》、《日常地籍管理规程》,1956年制定、1990年修订《标界法》,1959年10月20日制定《修正地籍的收费规定》,1976年9月20日制定《特殊标界职责的规定》等。(2)土地登记管理方面,颁布、修正《土地登记法》、《土地登记条例》、《土地登记规则》等。(3)土地评价管理方面,于1965年、1976年修订《土地评价法》、《联邦农业用地评价规程》等。(4)土地利用规划方面,1960年制定《联邦建设法》,1986年修订《联邦建设法守则》等。(5)土地整理方面,1953年制定、1976年修订《土地整理法》。在此基础上,各州制定了具体法规,如巴伐利亚州于1977年3月25日颁布《实施土地整理法的法规》,1981年11月10日颁布《土地整理管理机构条例》。(6)土地交易方面,在《民法》中对土地交易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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