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种子基金运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07页(222字)

韩国《主要农作物种子法》规定,种子基金由农水产部长官运用和管理,其必要事项由总统令规定。《主要农作物种子法施行令》规定,农水产部长官须在每个会计年度开始前编制出种子基金运用计划;运用计划须经国务会议审议并取得总统的承认;当基金产生结余资金时,农水产部长官可按本法令规定方法使用,即存入金融机关或买入国债、公债及其他有价证券。为保证基金的收支清晰明确,农水产部长官须在韩国银行设置种子基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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