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西苏维埃土地政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81页(349字)

1930年3月发布《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土地法令》。共10章46条。主要规定:(1)所有田地不论水田旱田一律没收,归苏维埃政府处理,分配给农民使用。没收后,土地禁止买卖抵押。(2)分田以乡为单位,按照该乡人数及田地面积为比例计算,每人平均分配得实谷6担以上的照人口平均分配。(3)农民分得田地后继续使用5年,5年后尚无问题,农民相安的,仍可不分。凡耕领田地,不准种鸦片及违禁品等,不准建造地坟,未经政府批准不准自由架造房屋。(4)分配后有余田地不好再分者作为公田。乡中新生及外出回来的,由政府将公田或收回田地中分与田地耕作。(5)凡开垦荒地的,6年之内不收土地税,10年之内任其使用,政府不予收回。(6)无耕田证的,发生争执时,政府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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