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83页(1258字)

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诉权,请求司法保护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①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见可诉性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是指原告要合格。它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指原告必须是有诉讼权利能力者。因为有诉讼权利能力是成为合格原告的起码法律资格。二是指原告必须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者。也即原告一般是某一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管理相对人,因为只有该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管理相对人才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三是指原告必须是主观上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者。因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才会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诉诸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合格的原告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种类型。②有明确的被告。这是指原告起诉时必须指明哪个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对谁提起诉讼。如果被告不明确,法院就无法审理案件,解决纠纷。至于原告指明的被告是否合格则不必苛求,因为这是法院审查原告的起诉所要解决的问题,原告指明的被告不合格不影响原告行使起诉权。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所谓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法院通过审判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也即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所要达到的目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是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是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是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某种法定职责,可以是请求法院判决变更被告某一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可以是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等等。原告在起诉时既可以提出一项诉讼请求,也可以同时提出几项诉讼请求。所谓事实根据,是指原告对被告提出诉讼请求的理由。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起诉的法律依据,包括程序法依据和实体法依据。二是案情事实,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事实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而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事实,一般是以行政机关的书面处理决定书为依据的,如果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制作、不送达决定书的,原告只要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确实存在并符合其他起诉条件的,法院也应受理。三是证据事实,即证明这些案情事实存在的必要根据。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也即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对象。只有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范围的案件,原告才有权提起诉讼,法院才有权进行审理。此外,原告起诉的案件还必须是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三章的规定,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案件。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这四个条件既是原告起诉的条件,也是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只有具备这四个条件,原告才能起诉,法院才能立案审理。行政诉讼法对起诉条件的规定,为当事人行使诉权和法院行使审判权提供了客观标准,它对于方便群众诉讼和方便法院办案,防止原告滥用诉权,克服法院受理案件中的主观随意性,及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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