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农业合作社利润分配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97页(270字)
德国《农业商品生产和服务行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5章会计制度中规定:(1)农业合作社理事会和监委会应决定,利润的多少留作合作社公积金,同时应考虑适当的纯利润。(2)直至完全付清本金,合作社给予社员的追加资金50%记入担保金额。(3)在结算前,合作社理事会和监委会应决定有关追付资金事宜。(4)有关纯利润的使用问题应由全体社员大会决定。纯利润在付清储备金或其他用项外,应在年底前按社员担保金额比例分给社员。社员分得的红利应转作担保金额、直至达到股份金额或再次达到了由于亏损减少的担保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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