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业土地生物监督权责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31页(563字)
法国1999年《农业指导法》第91条规定:(1)在国土生物监督范围内,执法人员或其代理人可进入除住所和用做住所的房间部分以外的场地、房间和设施,包括进行传输和生产上述产品的场所。(2)在征得有关人员同意的情况下,他们同样可进入这些场所附近的地点、房间和相关设施。(3)此类行为的时限定为8点到20点之间,在此时限之外,当有关操作正在进行中时,在业主或占有人在场的情况下时,经允许可以进入。此外要建立参观报告并将报告复印给当事人。(4)他们可以召集或现场采集与执行他们的任务相关的资料与证明,并对其进行复印。(5)在行政法院法令规定的条件下,他们可以提取样品并将其置于植物保护部门的管辖之下,以保证对工业机密的切实保护。在必要时,他们可在主管部门的预先同意下对样品进行分析。在分析之后,将其交回业主,后者可要求得到复核鉴定。(6)在进行监督时,代理人若注意到产品的使用,传播或销售对公共健康或环境构成危险,他们可在行政法院法令规定的条件下,命令封寄或销毁部分或全部产品以及情况反常或异样的动植物,或采取所有其他的一切措施以避免或消除危险。这些行动均有备忘录记录。(7)在实施这些措施之前,相关人可展示他的观察报告。这些措施的实施由生产或传播负责人、分销者和使用者负责相关费用。
上一篇:法国农业土地生物监督禁则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