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土改场院分配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00页(188字)

保加利亚1945年《劳动土地所有法》第48条规定,可用国家土地资产的土地修建农业生产合作社、国营农场及机器拖拉机站的场院。划给场院由劳动土地所有委员会根据专门委员会确定最适宜的场院地点的决定书进行。场院所需的国家土地资产的土地,无偿提供给农业生产合作社永久使用,而对国营农场和机器拖拉机站则无偿提供给它们管理和无限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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