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1991年耕地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41页(415字)
保加利亚于1991年2月22日颁布《耕地所有权和使用法》。主要内容:(1)制定了耕地拥有或占有权利,禁止行政及外国的拥有土地的权利。(2)除了法定保护区和其他具有国家和国际意义的自然保护区域之外;耕地的所有权返还给那些土地所有权曾被按照1946年4月的《土地所有权法》没收的人。外国地主根据现行立法重新取得的土地所有权,应该在3年内把土地转移给特定的人。(3)规定了解决土地所有权纠纷的程序;(4)制定了赔偿条款。(5)规定了有权购买耕地的人签订契约权利;(6)规定无地的人具有优先权,国家应分给他们土地;(7)禁止把土地出租;本法生效后,农场主被免税5年;(8)土地使用者有义务保护土地免于火灾,遵守生态保护的规定。(9)规定了耕地的国家所有权;(10)规定了农场成员分享合作农场拥有财产权的程序;(11)规定国家土地委员会和市土地委员会作为管理和治理土地财产关系的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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