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1年土地政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79页(874字)

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民主政权制定的第一部土地法。共14条。主要规定:(1)废除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所有封建地主、豪绅、军阀、官僚以及其他大私有主的土地无论自己经营或出租,一概无任何代价地实行没收,由苏维埃政府分配给贫农与中农。雇农、苦力、劳动贫民均不分男女都有分配土地的权利。(2)红军家庭均应分得土地,由苏维埃政府设法替他耕种。(3)没收富农土地。(4)没收一切反革命的组织者和参加者的财产和土地。(5)不能强制平分土地,必须在农民群众愿意和直接拥护下实行。(6)一切祠堂庙宇及其他公共土地必须无条件的交给农民。(7)地方苏维埃政府应当选择最有利于贫农、中农利益的方法进行土地分配,或以中农、贫农、雇农按照人口平均分配。1931年8月21日苏区中央局发布《1931年关于土地问题的决议案》。主要规定:(1)完全没收地主阶级及大私有主及教堂、庙宇、祠堂等一切土地;(2)地主豪绅及其家属根本无权分得土地;(3)没收富农的土地,但在分配土地时,富农可以分得一份较坏的土地;(4)以人口为标准来平分土地;(5)在平均分配土地的一切过程中,应当把已经没收地主土地和富农土地和中农、贫农自己的土地一起拿来平分,多少分匀、好坏分匀;(6)已经分配给地主豪绅及其家属的土地要收回;(7)少数参加革命而实际上是混入革命的地主子弟的土地也应当收回;(8)封建制度的附属品和尚、尼姑、道士、阴阳先生等凡是专以宗教事业来度生者的土地都须一概收回;(9)政府及各机关工作人员,凡过去不是雇农、苦力、贫农、中农者都不能分得土地,已经分得土地的也要收回;(10)被没收的土地、房屋、财产、森林、生产工具等应当按照平均分配土地的原则来分给工人、雇农、贫农、中农;(11)富农已分得的土地应当交出来重新分配,好田应当转分给雇农、贫农、中农,而把他们的坏田调给富农;(12)土地买卖与出租不禁,但严禁富农的投机与地主买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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