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70页(1168字)

联合国制定的有关检察官的资格、甄选、培训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的国际法律文件。1990年8月27日至9月7日,在古巴首都哈瓦那召开的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获得一致通过,并经同年联合国大会批准。这一国际法律文件由序言和执行两部分组成,共24条。

关于检察官的资格、甄选和培训,该准则规定:“获选担任检察官者,均应为受过适当的培训并具备适当资历、为人正直而有能力的人”。“各国政府应确保检察官受过适当的教育和培训,应使其认识到其职务所涉的理想和职业道德,宪法和其他法规中有关保护嫌疑犯和受害者的规定,以及由国家法律和国际法所承认的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

关于地位和服务条件,该准则规定:“检察官作为司法工作的重要行为者,应在任何时候都保持其职业的荣誉和尊严”,“各国应确保检察官得以在没有任何控制、阻碍、侵扰、不正当干预或不合理地承担民事、刑事或其他责任的情况下履行其专业职责”。

关于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该准则强调检察官的职责应与法院的审判职能严格分开,“检察官应在刑事诉讼(包括提起诉讼)中和根据法律授权或当地惯例,在调查犯罪、监督调查的合法性、监督法院判决的执行和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行使其他职能中发挥积极作用”。检察官在履行职责时应“不偏不倚地履行其职能,并避免任何政治、社会、文化、性别或其他形式的歧视”;“保证公众利益,按照客观标准行事,适当考虑到嫌疑犯和受害者的立场,并注意到一切有关的情况,无论是否对嫌疑犯有利或不利”。该准则第14条规定:“如若一项不偏不倚的调查表明起诉缺乏根据,检察官不应提出或继续检控,或应竭力阻止诉讼程序。”第15条规定:“检察官应适当注意对公务人员所犯的罪行,特别是对贪污腐化、滥用权利、严重侵犯人权、国际法公认的其他罪行的起诉和依照法律授权或当地惯例对这种罪行的调查”。第16条规定:“当检察官根据合理的原因得知或认为其掌握的不利于嫌疑犯的证据是通过严重侵犯嫌疑犯人权的非法手段,尤其是通过拷打或者残酷的、非人道的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或以其他违反人权办法而取得的,检察官应拒绝使用此类证据来反对采用上述手段之外的任何人或将此事通知法院,并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骤确保将使用上述手段的责任者绳之以法”。

关于酌处职能,该准则规定:“有些国家规定检察官拥有酌处职能,在这些国家中,法律或已公布的法规或条例应规定一些准则,增进在检控过程中作出的裁决包括起诉和免予起诉的裁决的公正性和连贯性”。此外,该准则还对准则的遵守和纪律处分程序等问题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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