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新品种保护申请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08页(211字)
根据日本种苗法规定:(1)新品种保护的申请必须送往农林水产省种苗处。已在其他有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的国家正式提出申请保护的育种者享有12个月的优先权。(2)如品种相同,第一个申请者将得到注册。(3)申请被送给审查员,审查员根据文件审查决定采用试种审查还是现场审查。现场审查时,审查员亲自前往申请品种生长的田地。国家种苗中心负责大多数试种试验,其余的试种试验由地方研究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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