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53页(1017字)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认为该措施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准予立案处理的行政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是主管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并运用强制手段,迫使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某种法律义务或者限制其行使某种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见可诉性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权,也称作“人身强制”,如劳动教养等;限制财产权,也称作“财产强制”,如查封、冻结、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严厉的行政手段,这种手段的采用,会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带来一定的影响和损害,因此并非任何行政机关都有权采取,只有那些经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实施。

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两项基本权利,尤其是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自由这一问题,世界各国都有十分严格的限制条件。我国《行政诉讼法》在第11条第1款第2项中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采取的强制措施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对于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免受不法行政行为的侵害,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应当明确,行政强制措施不同于行政处罚,尽管某些强制措施相似于处罚手段,也不排除某些强制措施带有一定的惩戒因素,但二者间存在着质的区别和法律后果的差异。首先,行政处罚是一种带有“结论”性的法律制裁。如某公民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构成行政违法,在事实查清,确有证据的情况下,受到治安行政机关拘留处罚。而行政强制措施通常是未作“结论”之前所采取的一种行政手段,是为进一步行政处理所作的必要准备。如《海关法》第4条规定:“海关有权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以扣留。”很明显,这种“扣留”是为下一步作出处理所做的准备。因此,行政强制措施所体现的时常是行政机关的调查权和行政机关必要的防范。在法律后果方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形成的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行政处罚案件则不然。此外,对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维持或撤销,但不能变更,而对行政处罚案件,在人民法院认定为显失公正时,可以直接判决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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