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分配的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3页(701字)
西方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组织的分配方式与股份公司不同,其盈余按社员同合作社业务交往量分配给全体社员。一般农业合作社法都规定,合作社经营利润除少数留作合作社积累,用于公共服务事业外,其余部分将按社员与合作社业务交往量大小,按比例返还给社员。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额越大,获利越多。这样规定是因为合作社通常采用市场买卖的原则,其盈余来自社员向合作社交售产品时少得和从合作社购买东西时多付的部分。这部分“利润”的分配就是把合作社多收和少付的一部分按原来的比例退还给社员。这样做避免了一部分社员占有另一部分社员利益的可能。同样,按照合作社法的规定,当合作社亏损时,合作社社员也要按他们同合作社业务交往量的比例来共同承担。在具体做法上,各国规定也不同。如意大利农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盈余的7%按社员所提供产品多少返还给社员,30%留作积累,不得进行股金分红。日本农业协同组合法要求,在农业协同组合章程中必须记载有关盈余处分及亏损处理、准备金的数额及其积累方法的规定。组合法还规定,出资组合在达到章程规定金额前,必须将每事业年度盈余的1/10以上,作为准备金积累;出资组合在弥补损失、扣除准备金前,不得分配盈余;盈余的分配,必须按章程规定,根据组合成员利用组合事业用量的比例,或者在每年八成以内的不超过政令规定的比例范围内,按照缴纳的出资额进行;出资组合不得取得组合成员的份额,或者作为质权标的接受份额。韩国农业协同组合法规定,每年必须将剩余金10%以上用于积累金;剩余金分配依照组合章程规定比率,按交纳出资额进行;尚有剩余时,按照组合成员事业利用份量的比率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