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红利的原则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页(370字)
西方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立法中,普遍强调合作社的非盈利原则。即规定在组织合作社时,社员必须缴纳一部分股金作为合作社经营费用。还规定社员参加合作社不应以赚钱为目的,主要是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因此,许多合作社章程规定,对社员缴纳股金不给红利。许多国家还规定,每年按股金分配的红利率不超过银行的平均存款利率。美国农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股金红利率不得超过8%。法国还规定在合作社解散时,结算余额不能按资本投资的比例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合作社社员只有权在其他合作社或社会事业单位获得相当于这部分价值的股金或股票作为清偿。日本农业协同组合法律中,对会员个人出股股金和红利均有最高额度限制。会员分得红利对股金的比率也有最高额度限制,一般在农业协同组合的基层组织为年息7%,在农业协同组合的联合会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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