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63页(667字)

①司法机关从看押场所提讯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人民法院审判员在开庭审判前在看守所对被告人进行的审讯。

②西方国家和国民党政府的提审制度所规定的提审,指法院将其他机关逮捕、拘禁的人员提归自己处理。

③指上级人民法院依法将下级法院受理的或作了错误裁判的案件提归自己审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三种情形:一是改变级别管辖的提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司法实践中将此称为提审,提审后应当依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二是死刑复核程序的提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和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如果不同意判处死刑或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提审,然后直接改判,或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一般来说,这种提审案件,应依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但是高级人民法院对死缓案件进行复核后,认为不应当判处死缓而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提审后改判的判决则相当于一审判决,应当允许被告人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即使被告人不上诉,也应当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将死刑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三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提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有权提审。这种提审案件,应依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上一篇:特别检察厅 下一篇:提请批准逮捕书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