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12页(220字)

运用计算机文字处理功能记录侦查活动,也是刑事记录技术的组成部分。国外有的刑事诉讼法中对此有明确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对此未像视听资料那样作出明确规定,但由于电脑打字仍属于文字记录的范畴,是侦查笔录的一种特殊形式,应当是允许的。计算机记录主要适用于询问、讯问等侦查活动。计算机记录的程序要求与笔录相同。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应分别在询问或讯问笔录上签名或盖章,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分享到: